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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检验规则


7.1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状态、pH值、吸潮率、氧指数。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7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配方、工艺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正常生产满两年时。
7.3 抽样
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20 kg的液体产品样品(或相当于20 kg液体产品的固体样品),样品分为两份,每份10 kg,一份密封贮存备用,另一份做检验用。
7.4 判定规则
对于出厂检验的样品,所检项目必须全部合格,否则出厂检验为不合格。
对于型式检验的样品表4给出了检验项目和缺陷分类。产品质量合格的判定原则为三种检验结果之一:A=0
B≤1;B+C≤2。
检验项目和缺陷分类
检验项目和缺陷分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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